中共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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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学校党委(党总支)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同样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党总支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和研判学校及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安排,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学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向各党总支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各党总支要准确把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制定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党委及党委宣传部报告。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要将发生过程、问题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材料交党委宣传部存档。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形成分工明确、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四)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管理。学校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科类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生社团及演艺活动、文化交流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杜绝不经报批擅自组织相关活动的行为。严禁在学校组织开展宗教传播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需与学校联合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认真甄别,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五)切实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学校党委抓好全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各党总支抓好各自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管防并举、相互配合的体制,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提高利用网络舆论引导的水平。加强网络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及时开展网络意识形态专项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

(六)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各党总支对所管辖范围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对于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行为、人员,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制止,对于涉及违纪违法的绝不能姑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负责人做好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别要做好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交友工作,要有明确具体的对口联系分工,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定期交流不少于4次,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八)学校党委要选优、配强、配齐宣传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大胆选用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宣传思想工作部门。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明确任务、要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党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负责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校党委抓好组织安排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的各项重要工作和重要会议,落实党委会会议和党委会有关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分解落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工作。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学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考核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政治标准作为教师聘用、考核的基本标准;完善人才引进、进修、访学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加强师德建设,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考核中。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问责。

(五)党委统战部负责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宗教信仰人士的政治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传播宗教,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六)工会负责对教职工的职业理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七)教务处负责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建立健全校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价值导向评估把关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

(八)学生处负责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组建一支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九)团委负责对学生会、学生社团、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阵地的管理,制定大学生社团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对学生的文艺演出活动、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育工程”,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育一大批政治骨干,发挥好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安保处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安全预防、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十一)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满意度和实际教学效果。牵头组织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重点领域的监管制度。

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单位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教材编写选用、科研课题开展负有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团委分别对校内师生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社团等负有监管职责;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保卫处、学生处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学生处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基金会项目负有监管职责。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依法管网治网,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做好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切实维护我校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工作、各类办公、教学、科研、生活和文化场所的意识形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级党组织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在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能胜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电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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